浙江省出臺實施意見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問題
來源:溫州親子鑒定中心
時間:2015-08-18 17:5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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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制度在中國廣泛實施,獲得多項社會福利、辦理出國證件等,都要涉及戶口問題。然而,由于各種原因,一些人沒有及時進行有效的戶籍登記,導致個人教育、就業、結婚等基本權利難以得到完全保障。
為切實解決無戶口人員的登記戶口問題,浙江省政府日前出臺了《關于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八種無戶口人員如何登記戶口,在《意見》中有詳細規定。
同時,《意見》規范了如何規范辦理《出生醫學證明》以及《收養登記證》等情況,詳情可以參看浙江省人民政府官網。
情況一:不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無戶口人員
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監護人憑《出生醫學證明》等材料,按隨父隨母落戶自愿原則,向有關公安派出所申辦常住戶口登記。
有關公安派出所不得以“未交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生育登記證(卡)、再生育證、已實施計劃生育手術憑證、違反計劃生育處罰決定書、社會撫養費征收決定書或收據以及村(社區)同意落戶證明、未落戶證明等材料”為由,不予或者拖延辦理。
情況二:未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的無戶口人員
應先申領《出生醫學證明》,憑《出生醫學證明》等材料,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因父母雙方均死亡、失蹤等原因確實無法申領《出生醫學證明》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監護人可以憑村(社區)出具的無戶口人員出生情況證明等材料,向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經公安派出所調查核實,縣級公安機關審批后,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情況三:未辦理收養手續的事實收養無戶口人員
先辦收養登記或者事實收養公證,憑申領的《收養登記證》或者事實收養公證書等材料,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其中,經縣級民政部門審核,當事人私自收養棄嬰(兒童)但不符合收養登記條件的,可以轉擬落戶地縣級公安機關調查核實。經調查核實符合相關規定的,可以以非親屬關系在當事人戶內辦理該棄嬰(兒童)的常住戶口登記。
情況四:因失蹤或死亡戶口被注銷人員
1、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現的人員,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可以憑人民法院撤銷宣告失蹤(死亡)的生效判決書,向戶口注銷地公安派出所申請恢復常住戶口登記。
2、雖未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但因疑似失蹤或者疑似死亡原因而被注銷戶口后重新出現的人員,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可以向戶口注銷地公安派出所申請恢復常住戶口登記。
情況五:農村地區因婚嫁被注銷原籍戶口的人員
經公安機關調查核實未在其他地方落戶的,可以在原戶口注銷地申請恢復常住戶口登記。恢復常住戶口登記后,符合現居住地落戶條件的,可以辦理戶口遷移登記。
情況六:戶口遷移證件遺失或超過有效期限造成的無戶口人員
可以向簽發地公安機關申請補領、換領戶口遷移證件,憑補領、換領的戶口遷移證件辦理戶口遷移登記。
不符合遷入地現行戶口遷移政策的大中專院校畢業生,可以在原籍戶口所在地申請恢復常住戶口登記,其他人員可以在戶口遷出地申請恢復常住戶口登記。
情況七:我國公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在國內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國家國籍的無戶口人員
先申領《出生醫學證明》,憑《出生醫學證明》等材料,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情況八:其他原因造成的無戶口人員
本人或者承擔監護職責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向擬落戶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說明未登記常住戶口原因,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經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調查核實,確認非被拐賣、失蹤人員,尚未辦理常住戶口登記,符合擬落戶地常住戶口登記政策規定,并已采集本人人像、指紋、DNA信息的,報縣級公安機關審批后,可以辦理常住戶口登記。